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友三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鄭智元律師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賴姿單
李秀容
岡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厚裕
被 告 冠興木材行即朱培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045,600 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7,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