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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三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賴姿單       李秀容       岡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厚裕 被   告 冠興木材行即朱培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045,600 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7,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