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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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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模具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晉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山姚 被   告 詠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