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神賀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李麗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明德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等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嘉義縣○○鄉
○○○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2分之1
、4分之1,分別移轉予原告神賀建設有限公司及原告李麗鈴。依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土地面積為 4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6,000元,故依原告等
前揭聲明
所
載,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73,500元【(483㎡×1/2+48
3㎡×1/4)×6,000=144,900+724,500= 2,173,500】,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