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神賀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麗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德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等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嘉義縣○○鄉 ○○○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 、4分之1,分別移轉予原告神賀建設有限公司及原告李麗鈴。依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土地面積為 4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6,000元,故依原告等前揭聲明所 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73,500元【(483㎡×1/2+48 3㎡×1/4)×6,000=144,900+724,500= 2,173,500】,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