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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被   告 長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368元, 應繳裁判費1萬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