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啓勇
被 告 長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368元,
應繳
裁判費1萬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