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巨陞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安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30,387 元,則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0,387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