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巨陞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慶安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
被 告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30,387 元,則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0,387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