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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濰榤 被   告 陽明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景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60,400 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