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濰榤
被 告 陽明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景祥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60,400 元,應繳
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