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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被   告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被   告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時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766,146元 (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計算式:150,071,088+ 47,695,058=197,766,14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44,8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