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被   告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時祥 被   告 瑞士商奇異全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奇異全球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57,081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730,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