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清長
被 告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時祥
被 告 瑞士商奇異全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奇異全球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57,081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730,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