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黃瓊嬅
吳志堅
吳順隆
吳煥斌
吳國樑
吳世娟
陳清海
洪世章
被 告 許新慶
蔡胡春桃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市○○○段○○○○○○○號土地共有
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394-29地號土地面積
為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
65,000元,原告等人
應有部分共1948分之183,是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09,120元(65000×67×183/1948),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補正被告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天主
教會嘉義教區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