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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黃瓊嬅       吳志堅       吳順隆       吳煥斌       吳國樑       吳世娟       陳清海       洪世章 被   告 許新慶       蔡胡春桃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市○○○段○○○○○○○號土地共有   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394-29地號土地面積   為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   65,000元,原告等人應有部分共1948分之183,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09,120元(65000×67×183/1948),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補正被告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天主   教會嘉義教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