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陳明德
被
上訴人 神賀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麗鈴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3,500元(以第一審裁
定核定之金額為準),應徵
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
抗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