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育瑞
被 告 新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中
被 告 鄭書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後視為起訴,扣除已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後,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080元,然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而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
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