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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   告 新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中 被   告 鄭書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扣除已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後,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080元,然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而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