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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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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哲銘 被 上訴 人 賴素月 即 原 告       銘請勿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 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148元,應徵得第二審 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