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林哲銘
被
上訴 人 賴素月
即 原 告 銘請勿代收)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
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148元,應徵得第二審
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