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億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侑宸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9,775元,應徵
裁判費23,
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