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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億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侑宸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9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