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億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侑宸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9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