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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吳依諦 

訴訟代理人  曾致暉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大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芯鳳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大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大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被告  大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被告  大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