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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嘉鋼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照 被   告 鏵億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致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390元,應徵裁判費25, 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