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嘉鋼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光照
被 告 鏵億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致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390元,應徵
裁判費25,
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