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蔡河
蔡德水
蔡德福
周昆河
周蔡碖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當事人係請求分割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該土地面積為496.4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831元,上訴人即原告3人之
應有部分均為9分之1,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1,471元【8,831496.483/9】,應徵得第二審
裁判費2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3,329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