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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旺樹       李黃秀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南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0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17,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