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鎰鎂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翔元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關於財產訴訟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4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05元。另外,關於
非財產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