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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罰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
代理人
張庭華
訴訟代理人
洪懷舒
律師
田欣永律師
張顥璞律師
被 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惟
瀞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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