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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陳志彰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被      告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 

            王雨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提出本件系爭借款之清償期是約定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清償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