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添發
被
上訴 人 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被 上訴 人 林偉州即世全農業資材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74,150元,應徵
裁判費
283,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