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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旺記國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芬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被   告 將軍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 號,有被告公司 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價金給付及原告給付系爭貨物之 債務履行地均係在高雄市三民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於本 院行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被告為管轄權抗辯時,原告亦同 意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見本院卷第82頁)。爰依首 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