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嘉楠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東意
代 理 人 蘇恣漩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8年10月2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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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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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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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峰股份有│華南銀行朴│108年9月30日 │8,951元 │JE0000000 │受款人:嘉│
│ │限公司 │子分行 │ │ │ │楠冷凍倉儲│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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