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立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1紙,經貴院108 年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公 告於貴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 權利,可見此支票一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 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8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08年10月5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秉信傢俱有│華南商業銀│108年9月7日 │202,670元 │PD0000000 │受款人:立│ │ │限公司 │行嘉義分行│ │ │ │勝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