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灣美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能蕾
訴訟代理人 李家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6號
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
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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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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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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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浩克生技開│合作金庫嘉│108年9月10日 │131,418元 │EA0000000 │受款人:台│
│ │發股份有限│義分行 │ │ │ │灣美研國際│
│ │公司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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