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水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0日
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8年12月27日將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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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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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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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呈實業股│彰化商業銀│109年1月10日 │952,700元 │N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 │
│ │負責人:王 │ │ │ │ │ │
│ │水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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