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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聯義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9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