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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北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9年3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0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長宏營造股│土地銀行嘉│109年4月5日 │66,960元 │AFB0000000│受款人:北│ │ │份有限公司│義分行 │ │ │ │高保全股份│ │ │負責人: │ │ │ │ │有限公司 │ │ │黃建銘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