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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台灣愉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懋 代 理 人 劉瑜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三鷹食品有│台灣企銀民│109年3月23日 │34,037元 │AH0000000 │受款人:台│ │ │限公司負責│雄分行 │ │ │ │灣愉利股份│ │ │人:涂中明│ │ │ │ │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