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世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佾家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09 年9 月24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
本件支
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2
號
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09 年3 月19日把
裁定公告在法院
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
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
決等語。
二、
經查本件支票,已經由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
告,並且在109 年3 月1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
等情,已經本院
調取前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前述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在109 年8 月19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
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
,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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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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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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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強電子股│台北富邦商│109年2月11日 │216,448元 │EU0000000 │受款人:世│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嘉義│ │ │ │新塑膠企業│
│ │負責人:張│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仁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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