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永順寵物食品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婉淩
代 理 人 張雅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7 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一紙,經貴院109 年
司催字第3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公告
於貴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
利,可見此支票一紙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
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
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09年4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8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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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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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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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順寵物食│第一商業銀│ 109年3月31日 │ 4,650元 │ KB0000000 │ │
│ │品行銷有限│行嘉義分行│ │ │ │ │
│ │公司(負責│ │ │ │ │ │
│ │人:徐婉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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