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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永順寵物食品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婉淩 代 理 人 張雅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7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一紙,經貴院109 年 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公告 於貴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 利,可見此支票一紙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 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 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09年4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 │支票附表: │ ├──┬─────┬─────┬───────┬───────┬──────┬───┤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永順寵物食│第一商業銀│ 109年3月31日 │ 4,650元 │ KB0000000 │ │ │ │品行銷有限│行嘉義分行│ │ │ │ │ │ │公司(負責│ │ │ │ │ │ │ │人:徐婉凌│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