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皆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淑蘭
代理人 陳佩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9年7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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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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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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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中商業銀│台中商業銀│108年11月18日 │280,000元 │SKA0000000│受款人:行│
│ │行新港分行│行新港分行│ │ │ │政院農業委│
│ │ │ │ │ │ │員會台中區│
│ │ │ │ │ │ │農業改良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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