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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皆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蘭 代理人   陳佩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5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台中商業銀│台中商業銀│108年11月18日 │280,000元 │SKA0000000│受款人:行│ │ │行新港分行│行新港分行│ │ │ │政院農業委│ │ │ │ │ │ │ │員會台中區│ │ │ │ │ │ │ │農業改良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