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貴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保琴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 號
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9年10月25 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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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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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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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信企業社│華南商業銀│109年5月7日 │116,465元 │QD0000000 │受款人:貴 │
│ │負責人:馬 │行嘉義分行│ │ │ │臺企業有限│
│ │宜任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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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龍熒企業股│第一商業銀│109年4月30日 │18,921元 │KB0000000 │受款人:貴 │
│ │份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臺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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