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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貴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保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9年10月25 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統信企業社│華南商業銀│109年5月7日 │116,465元 │QD0000000 │受款人:貴 │ │ │負責人:馬 │行嘉義分行│ │ │ │臺企業有限│ │ │宜任 │ │ │ │ │公司 │ ├──┼─────┼─────┼───────┼───────┼─────┼─────┤ │002 │龍熒企業股│第一商業銀│109年4月30日 │18,921元 │KB0000000 │受款人:貴 │ │ │份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臺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