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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大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堅志 
相  對  人  林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然民事聲請調解狀缺漏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以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5頁)。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見本院卷第91、93頁),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