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劉麗川
被 告 力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具狀追加起訴(詳附件告訴狀影本),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6,000元(註:包含之前請求被告給付和解金10萬元及
嗣後追加請求薪資
報酬1,53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經扣除暫免徵收三分之二的裁判費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745元【計算式:17,236元-(17,236元2/3)=5,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45元。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