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黃皓岑
被 告 布袋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
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之依據及證據,並請說明為
被告之股東之起訖時間及
持有股權變化之情形。
被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兩造間委任關係存在之依據、證據及
委任契約。並依本院前次庭期通知之
諭示,提出原告任職
期間之工資清冊(含每月給付數額、獎金及給付方式)、出勤紀錄、工作規則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