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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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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順斌 
上訴人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螢股份有限公司、吳學明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