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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鄭茂椿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葉昱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