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田洋特殊肥料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林春生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債權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債權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春生發給支付命令,
惟本件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並未釋明債務人林春生身分資料及
按年息百分之6起算利息之依據,是自應
適用
上開民法法定利率及法定
遲延利息之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林春生之最新
戶籍謄本並更正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5,此項已於110年2月22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