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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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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
債  權  人  巨農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維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許晉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晉伍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許晉伍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27日通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許晉伍之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於同年5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