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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
債  權  人  小雨企劃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溫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秀馨即欣格創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秀馨即欣格創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欣格創建企業社係屬獨資商號,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而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判例參照),故欣格創建企業社與林秀馨應屬同一權利主體,為利判斷債務人之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要件,而有提出債務人林秀馨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5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