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司字第32號
主 文
泓儒興業有限
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1年4月2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泓儒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就任泓儒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即著手釐清公司之財產狀況並與國稅局溝通所需文件資料,
惟因正準備清算文件,致無法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期
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110年度司字第3號選任清算人事件之民事卷宗相關資料,依
首揭規定尚
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