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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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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台雞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炎 


相  對  人  賴美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174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 考


(新臺幣)




001
108年8月6日
30,000元
109年2月1日
109年2月1日
CH644259

002
108年8月6日
30,000元
109年3月1日
109年3月1日
CH644260

003
108年8月6日
30,000元
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1日
CH644261

004
108年8月6日
30,000元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1日
CH644262

005
108年8月6日
30,000元
109年6月1日
109年6月1日
CH644263

006
108年8月6日
30,000元
109年7月1日
109年7月1日
CH644264

007
108年8月6日
30,000元
109年8月1日
109年8月1日
CH644265

008
108年8月6日
30,000元
109年9月1日
109年9月1日
CH644266

009
108年8月6日
30,000元
109年10月1日
109年10月1日
CH644267

010
108年8月6日
30,000元
109年11月1日
109年11月1日
CH644268

011
108年8月6日
20,000元
109年12月1日
109年12月1日
CH64427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