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鴻漢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2,000元,應徵
裁判費合新臺幣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