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尚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龍榮
主 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二0八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 條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
之擔保者,亦
準用之。其中所謂訴訟終結,在因
假扣押或假
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
假扣押或
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
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
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
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
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
鈞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127 號
假扣押裁定,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供擔保新臺幣(下同)44
5,000元,經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存字第208號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執行,並已定21日期間催告
相對人行使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127 號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存字第208號提存書
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
可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127 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存字第208 號、109年度執全字第65號卷核閱無誤,自
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以水上郵局第53號
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通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
迄未行使乙節,亦有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本院案件查詢單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陳婉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