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國智
相 對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克銘律師
相 對 人 聯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松
主 文
許可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原告陳世欣與
被告林國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或賠償事件(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現由
鈞院審理中,聲請人和被告林國智間就該訴訟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被告林國智,特此聲明參加訴訟。如蒙鈞院同意聲請人參加訴訟,為明瞭此中底蘊起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鈞院鑒核,准予閱覽是項卷宗。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 項規定:「
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然
非屬
本案的當事人,
惟查,本件依據當事人在本案調解程序中所述,
相對人林國智所經營的新峰工程行,有幫員工向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投保意外團體險、工地險等保險,及另向第三人泰安產物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因此,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確與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卷宗,
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