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相 對 人 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85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
上開規定於其
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
第1 項、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曾對
相對人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經
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2 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以新臺幣67,5
64,000元或等值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
擔保後,於
兩造本案訴訟確定前,禁止相對人為特定行為。
聲請人
乃依上開裁定及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49號准予變換提
存物之裁定,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
單共7 紙,並以本院109 年度存字第185 號辦理提供為相對人擔保在案。
惟因上開提存物將於民國110年5月13日到期,
為免國庫蒙受利息損失之不利益,謹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
第1 項規定,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
存單,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2 號
假處分裁定供擔
保後聲請假處分執行,
迭經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終以本
院109 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
等情,
業據聲請
人提出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2 號假處分裁定、109 年度聲字
第49號裁定、109 年度存字第185 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
受證明書及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共7
紙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2
號假處分事件歷審卷宗、100 年度執全字第82號假處分執行
卷、109 年度聲字49號、109 年度存字第185 號
暨歷次擔
保提存事件、取回提存物事件等卷宗查閱
無訛,
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依
前揭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