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林昱成
被 告 三金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
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