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威舜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童冠融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4,563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怪手及車輛現值為準,計算式:378,572+661,111+1,656,250+2,134,630+154,000=4,984,56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